合紅字[2016]19號 簽發人:劉波
2016年8月8日
第一條 為規范捐贈工作檔案管理,加強對捐贈工作監督、檢查和審計,為紅十字事業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安徽省檔案管理辦法》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5〕33號),結合市紅十字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是指從事捐贈工作活動直接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切實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為檔案工作創造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開展,并積極探索電子檔案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機關全體人員都有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抵制和檢舉。
第五條 綜合部是機關檔案管理的主要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各種檔案,并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開展檔案的鑒定和銷毀工作;
(三)監督、指導所屬單位和有關業務人員做好檔案的整理、編目、保管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據為已有或拒絕歸檔。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協調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保護檔案的安全,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
(五)根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檔案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檔案工作理論與實踐的學術研究與交流。
第六條 捐贈工作檔案應按年度、項目等進行分類、組卷、編目和編號。
第七條 對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切實做好檔案的防潮濕、防高溫、防光、防塵、防鼠、防蟲、防盜、防火、防污染工作。
第八條 加強對檔案信息的保密管理。涉及到單位或個人隱私的各類信息資料不得泄露。因公需要對外公示、攜帶、運輸或者郵寄的各類信息資料,必須經市紅會領導同意,必要時應征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實施。
第九條 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教育,對違反檔案管理辦法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其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紅十字會提出處分意見,交監察機關處理;對違反《檔案法》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行,各縣(市)區紅十字會及基層紅十字會組織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