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紅十字會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物資采購管理工作,規范物資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政策法律規定,結合紅十字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單位所有物資的采購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物資采購,是指用財政性及自有資金,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物資采購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遵循競爭、擇優、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物資采購的組織
第四條 我單位成立物資采購工作小組,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辦公室、各業務部室主要負責人、監事組成。
第五條 物資采購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采購計劃的審定,組織實施采購事項。
第三章 物資采購程序
第六條 采購使用部門應在物資采購前向單位提出物資采購計劃,報物資采購工作小組審定。物資采購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性質、用途、數量、技術規格等內容。
第七條 大額物資采購計劃需經物資采購工作小組審定后,報支委會研究討論審核通過方可進行。
第八條 物資采購工作小組依據批復,負責組織實施物資采購,物資使用部門參與采購本部門采購項目的全過程。
第九條 簽訂物資采購合同,由物資采購工作小組成員及組長簽字確認后交財務部門辦理付款事項。
第十條 采購物資由監事、業務采購處室及使用部門人員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登記入庫管理,財務部門登記入賬。
第四章 物資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 物資采購的形式主要有:招投標采購、徽采云采購、詢價采購、直接采購等。其中超過30萬元(包含30萬元)總額的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接主體。30萬元(不包含30萬元)以下多采用徽采云、詢價采購、直接采購等方式購買。其中采購總額若超過5萬元(包含5萬元),均需要單位支委會研究討論審核后方可進行采購行為。
第十二條 貨物類、工程類、服務類等項目均參照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執行。在采購方式選擇上依據采購目錄及資金標準嚴格執行。
第五章 物資采購監督
第十三條 物資采購必須嚴格執行采購工作程序,做到“集體領導、公平競爭、擇優選購”。
第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虛假招標、投標人相互串通的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的具體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與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六章 物資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各部室要認真做好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設置專職或兼職物資管理員,明確領導職責和崗位責任,建立健全物資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轉讓、調撥、出租、出借必須報財務審核,經支委會研究批準后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物資管理職責:
(一)物資保管員負責物資的領用和發放;
(二)物資分管處室負責人負責物資的登記、記賬,做到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三)物資保管員負責物資的檢查和管理,防止資產流失,保證物資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物資管理員負責辦理物資的報廢、轉讓、調撥等有關手續;
(五)對物資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財務部門的清產核資工作。